预付式消费乱象终结?最高法司法解释保驾护航 预付式消费新规出台,消费者权益迎来曙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展开,介绍该解释如何解决预付式消费领域的常见问题,如卷款跑路、霸王条款等,同时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展示在实际纠纷中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你是否遭遇过这样令人闹心的事儿呢?当你在理发店、健身房等场所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成为会员后,却发现一系列糟心的状况。比如“办卡后商家突然跑路”,让你充值的钱打了水漂;“充值容易退钱难”,想要拿回自己剩余的款项简直比登天还难;“合同里藏着霸王条款”,让你处处受限却又无可奈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解决预付式消费领域中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突出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它明确了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让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知道该向谁追责;明确指出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保障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还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这些规定有效破解了消费者面临的追责主体认定难、退卡难、转卡难、举证难等诸多难题。

同时,司法解释也注重平衡双方权益,明确防范滥用权利的不诚信行为,引导当事人遵守合同,注意避免不当加重经营主体责任,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加强了对经营者权益的保护。

预付式消费乱象终结?最高法司法解释保驾护航 预付式消费新规出台,消费者权益迎来曙光!

接下来,我们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来看看该司法解释在实际中的应用。

首先是“经营者违约导致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方案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张某诉某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日,张某出于个人健身的需求,与某健身公司签订了《健身入会申请表》。双方约定,张某在该健身公司办理会员卡,业务类型为次卡50次,起始日期为2023年7月3日,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日,入会费为2000元,同时备注“赠送10次,不退不换”。当日,张某就向该健身公司支付了全部费用。然而,到了2023年8月,该健身公司却终止了服务。此时,张某在该健身公司仅消费了12次,尚有48次未使用。于是,张某起诉请求该健身公司返还剩余健身服务费160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认为张某办理会员卡后,该健身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终止服务,理应向张某返还服务费。双方约定健身公司提供50次健身服务,另赠送10次服务。在正常履约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享受60次服务,所以应将60次服务而非50次服务作为2000元入会费的合理对价。在经营者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应低于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最终,审理法院判决该健身公司退还张某会员卡剩余费用1600元[2000元×(48/60)]。

【典型意义】

在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服务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合同正常履行时,消费者既能享受购买的服务,又能享受赠送的服务。当经营者违约导致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时,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退还剩余预付款。在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时,如果不考虑合同约定的优惠方案,将经营者赠送服务排除于经营者义务之外,就会导致多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应返还消费者的剩余预付款减少,经营者违约可能获得比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更大的利益,这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在经营者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履行利益,按合同约定的优惠方案计算已提供服务的价款,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引导经营者信守合同、诚信经营。

另一个案例是“‘职业闭店人’以虚假材料注销公司的,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王某诉薛某清算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公司名下瑜伽店的充值会员,当该店闭店时,他仍有8260元未消费。刘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薛某多次在朋友圈发送“高价收购经营不善店铺会员”“帮助消耗负债”“死客激活”等信息,自称提供前述中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2023年9月13日,刘某将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薛某。次日,薛某变更登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2023年9月28日,薛某申请注销该公司。注销材料显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但实际上案涉瑜伽店会员大约有200人,还有40万元左右的预付款未消费。薛某称已将会员转给另外一家美发店,但王某不同意去美发店消费,于是起诉请求薛某返还剩余预付款8260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薛某通过“闭店”牟利,其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明知有大量会员债权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仍作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公司,这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行为。该行为导致王某无法在合法的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使其债权无法受偿。因此,王某有权主张薛某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薛某退还王某未消费金额826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领域频繁出现“跑路”逃债现象。一些人以帮助“闭店”为业,恶意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并从中牟利。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消费者等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或者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职业闭店人”与公司股东恶意串通,帮助公司股东逃避债务,损害消费者等债权人权益的,应当与公司股东共同向消费者等债权人承担责任。消费者有权选择向公司原股东或者帮助逃债的“职业闭店人”“背债人”主张权利。在本案中,消费者自愿选择起诉有偿债能力的薛某承担返还预付款责任,薛某已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向王某还款8260元。这表明,经营者与“职业闭店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不仅不能达到逃债的效果,反而让“职业闭店人”也成为责任主体。本案对“职业闭店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的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有利于提振消费者消费信心、规范公司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文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展开,介绍了其解决的常见问题及作出的相关规定,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展示了在实际纠纷中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强调该司法解释对保护消费者和规范市场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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