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酒吧饮酒后驾车发生碰撞事故,因其曾有酒驾行政处罚记录,血液酒精含量远超标准,法院一审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并量刑,陈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最后法官提醒驾驶员要遵守“开车不喝酒”原则。
在一个看似平常的夜晚,陈某与朋友相约来到酒吧尽情畅饮。酒足饭饱之后,陈某全然不顾饮酒驾车的危险,毅然钻进自己的小轿车,发动引擎驶向回家的路。当车行驶至某路段时,意外突然降临,陈某驾驶的小轿车与他人驾驶的汽车发生了猛烈碰撞,两车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
交通事故发生后,陈某并没有选择逃离现场。他怀着忐忑的心情留在原地,静静地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陈某积极主动地对事故对方进行了经济赔偿,真诚地向对方表达了歉意,并最终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经交警部门的详细认定,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随后,交警对陈某进行了抽血检验,检验结果令人震惊,陈某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48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了醉酒驾驶的标准,属于严重的醉酒驾驶行为。
进一步调查发现,陈某曾在一年多前就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然而,他并没有从中吸取教训,依然选择在饮酒后驾车,最终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严谨的审理。法院认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对其予以处罚。
考虑到陈某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此次又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不过,陈某在犯罪以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备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且,他已经向被害人作出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也可从宽处罚。
尽管陈某有一些从轻和从宽处罚的情节,但综合来看,他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经鉴定高达248毫克/100毫升,且在一年多前就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其犯罪情节并非轻微,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综上,番禺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判决后,陈某认为自己的情况可以适用缓刑,于是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最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此特别提醒广大驾驶员,饮酒会使视觉、触觉、操作能力和反应能力显著下降,酒后驾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驾驶员一定要重视行车安全,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始终坚持“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原则,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只有这样,才能共同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本文围绕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事故展开,详细叙述了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法律审判过程,最终陈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二审维持原判。法官借此提醒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杜绝酒后驾车,保障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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