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起新规守护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制定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展开,介绍了规定出台的背景、供餐方式、各主体责任以及未履行责任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在4月2日这一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召开了一场备受瞩目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针对新制定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相关提问。

这部《规定》是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精心制定的,并且将于今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规定》的出台有着重要的现实考量。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社会关注,是食品安全工作中最为关键的部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出台这部《规定》是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必然要求。

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规定》将集中用餐单位的供餐方式进行了清晰概括,主要包括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这三种形式。特别是对于委托承包经营这种方式,《规定》明确要求用餐单位和承包方都必须按照规定承担起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杜绝目前部分单位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等不良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着重强调了学校食堂的责任。《规定》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情况进行了细致划分。其中,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并且在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方面的要求,比机关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更为严格。

那么,集中用餐单位与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分别需要履行什么样的食品安全责任呢?它们又该如何协同开展工作呢?王丹在回答相关问题时表示,《规定》明确集中用餐单位应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无论选择何种供餐方式,集中用餐单位都应当依法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的管理。例如,在选择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时,必须选择具备食品经营资质的单位;当供餐单位送餐时,集中用餐单位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从源头上把控食品安全。

王丹强调:“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是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三类主体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切实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地、落细。

如果相关主体未按规定履行责任,是否会有相应的处罚呢?王丹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规定》明确指出,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相应食品安全责任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此外,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离不开行业主管部门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集中用餐单位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文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制定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介绍了规定实施时间、出台背景、供餐方式分类、各主体责任及未履行责任的处罚措施等内容,旨在通过明确各方责任,加强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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