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四川省医保局3月18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展开,详细介绍了该办法在规范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参保规则、缴费年限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3月18日,一则与四川民众医保息息相关的消息传来。四川省医保局正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对《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这一举措旨在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其中一项备受关注的内容是,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将逐步统一,男职工为30年、女职工为25年,并且设置了10年过渡期,到2035年实现全省统一。
之所以制定这一实施办法,是为了维护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州)和省本级(以下简称为地区)流动时基本医疗保险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1〕9号)等相关规定,四川出台此办法并对外征求意见。当该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全省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无论是因为在省内跨地区就业,还是户籍或常住地发生变动,在省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都将按照此办法的规定执行。
实施办法有着明确的参保规则。其中规定,参保人员不可以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当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就业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对于有单位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既可以由单位申请办理,也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而灵活就业人员及居民等参保人员,则需要由个人申请办理。同时,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不会重复计算。
不同类型的参保人员在转移医保关系时也有不同的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就业时,应该按照规定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的职工医保,并且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对于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如果因为户籍或常住地变动需要跨地区流动,原则上在当年度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但可以按照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之后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的跨制度转移接续,如果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后没有重新就业,那么可以按照规定参加转入地的居民医保,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对于医保中断缴费的情况,办法也给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在省内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前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及已经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险2年(含)以上、因为个人状态变化需要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转移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的参保人员,都可以按照转入地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之后不设等待期,并且中断期间的待遇还可以追溯享受。要是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则按照各地区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此外,实施办法着重强调,要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具体来说,男职工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能低于30年,女职工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能低于25年,而且本省实际缴费年限不能低于15年。对于那些与上述规定存在差异的地区,各市(州)会利用10年过渡期,在本市(州)现有政策基础上,逐年调整缴费年限政策,全省将在2035年前实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统一。
四川省医保局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实施办法,涵盖了规范医保转移接续、参保规则、不同参保人员转移规定、中断缴费处理以及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等多方面内容,旨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完善医保制度。本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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