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赤峰黄金收到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展开,详细阐述了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具体情况、相关责任认定、监管措施,以及公司后续的应对和相关事项影响。
格隆汇在3月24日发布消息,赤峰黄金(06693.HK)对外公布了一则重要事项。在2025年3月24日这一天,公司收到了来自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的一份特殊文件——《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0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这份决定书的收件方不仅有赤峰黄金公司本身,还包括公司董事王建华、杨宜方(杨宜方同时担任公司行政总裁),以及董事会秘书董淑宝。
该决定书的内容显示,赤峰黄金全资子公司吉林瀚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一季度出现了生产设施改造的情况,为此停产了两个月。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公司并没有及时对这一重要信息进行披露。直到2023年4月30日,才在公司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提及此事。
很明显,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违反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内容。而公司董事长王建华、总经理杨宜方以及董事会秘书董淑宝,他们也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因此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内蒙古证监局果断做出决定,对赤峰黄金公司以及王建华、杨宜方、董淑宝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且将此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士被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坚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此外,他们需要在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公司及相关人士对以上的监督管理措施存在异议,他们也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并不会停止执行。
据公司所掌握的信息表明,上述事项并不会对集团的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表示将积极按照决定书的要求,组织并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且会按时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另外,王建华、杨宜方及董淑宝已分别向公司进行了确认,除了公告中所披露的内容外,没有其他有关他们各自的资料需要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予以披露,也不存在任何其他需要提请公司股东关注的事宜。
赤峰黄金因全资子公司停产信息未及时披露,违反相关规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虽该事项对公司业务营运和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影响,但公司需加强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并提交整改报告。这反映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合规的重要性,警示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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