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主要领导责任者的定义展开解读,介绍了相关规定的内容及修订意义,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主要领导责任的认定情况。
基本释义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能够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以及重要领导责任者。其中,主要领导责任者指的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进而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这里所提到的“主管的工作”,主要是指有明确分工或者由党组织交办,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在2023年12月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将“直接主管的工作”里的“直接”二字删除了。这一修订不仅适应了领导班子分工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解决了以往一些领导干部在是否承担主要领导责任问题上,以自己不是直接分管、不符合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条件为由提出异议的问题。
案例分析
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登记科工作人员陈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为丁某等100多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一次性补缴业务。这一行为导致养老金被相关人员违规领取,给国家社保基金造成了重大损失。
早在2019年3月,时任县人力社保局党委书记、局长程某就通过一封举报信察觉到了陈某违规为他人办理社保补缴业务的违纪违法行为。然而,程某对此事并未给予足够重视,仅仅将该情况告知了陈某的分管副局长施某。程某和施某明明知道陈某违规为他人办理社保可能会导致国家社保基金重大损失,但他们既没有对陈某的违规问题做进一步核查,也没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国家社保基金的安全,从而使得国家社保基金继续被违规参保人领取。
到了2021年5月,陈某因违反工作纪律并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同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程某和施某因为在陈某违规办理社保业务中存在失察失责的情况,并且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均受到了开除党籍、政务撤职的处分。
在这个案例中,程某作为县人力社保局的主要负责人,肩负着领导、管理社保局所有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工作职责。他在通过举报信察觉到陈某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后,却没有重视,只是简单告知了分管副局长施某。施某作为分管参保登记科的副局长,在局长程某告知有举报信反映陈某违纪违法问题后,既没有进一步核查,也没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程某作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施某作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都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本文详细解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主要领导责任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修订意义,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主要领导责任的认定情况。强调了党员领导干部应切实履行职责,对主管工作认真负责,避免因失察失责而导致严重后果。
原创文章,作者:Sebastian,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ingtongdata.com/49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