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自燃引赔偿纠纷,法院判决终定乾坤

本文围绕一起汽车自燃赔偿纠纷案件展开,详细介绍了案情经过、调解过程、法院判决结果,还给出了相关法条链接,并附上法官提醒。

轿车自燃引赔偿纠纷,法院判决终定乾坤

轿车自燃引赔偿纠纷,法院判决终定乾坤

案情回顾

在2021年8月,王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花费101000元购买了该公司销售的一辆白色轿车。在车辆使用期间,王某始终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定期到正规的4S店对车辆进行保养,并且没有对车辆进行任何改装。然而,在2023年11月21日上午9时45分,当王某驾驶该车去赶大集,将车辆停放在某停车场后,车辆突然自燃起火。事故发生之后,王某与汽车销售公司以及汽车生产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商讨,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王某将二者起诉至临淄区法院。

案件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杨新强多次组织三方进行调解。经过努力,各方在赔偿方式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即汽车销售公司为王某更换一辆同款车辆,从购车款中抵顶60000元,而这60000元由汽车生产公司承担,王某则需要补齐差价。然而,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三方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补偿金额过低,即便汽车生产公司同意将补偿价格提高到75000元,王某仍然觉得不够,他要求补偿金额提高到80000元,但是汽车生产公司对这一数额不予认可。至此,三方的调解协议未能达成。随后,王某申请对自燃车辆的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汽车生产公司则申请对自燃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自燃车辆的价值为78185元,并且不排除本次起火是由于车辆质量缺陷导致。

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王某购买案涉车辆后,一直严格按照规定到正规的4S店进行保养,车辆却在正常停放状态下发生自燃。综合考虑临淄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该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不排除本次起火是由于车辆质量缺陷导致。最终,法院判决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汽车生产公司向王某赔偿车辆损失款7818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法官提醒

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多,汽车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汽车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驾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应当严格把控质量关,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应及时进行召回。消费者在日常使用车辆时,也需要注意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保养。一旦遭遇事故并产生纠纷,消费者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轿车自燃引赔偿纠纷,法院判决终定乾坤

王某购买的汽车自燃后与销售公司、生产公司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判决车企赔偿王某车辆损失。同时附上相关法条和法官提醒,强调了汽车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以及消费者维权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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