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人工智能版权前沿问题”研讨会展开,探讨了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输入信息用于模型训练的隐私保护以及法律保障对AI产业发展的助力等问题,多位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观点。
在当今时代,人工智能技术犹如一股迅猛的浪潮,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AI生成内容已经广泛渗透到传播、文学、艺术等众多领域。它不仅给创作领域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极大地拓展了创作的可能性和效率,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版权及法律保障等方面的热烈讨论。
提示或提问是否受版权保护?
在近日举办的“人工智能版权前沿问题”研讨会上,来自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等多个领域的专家学者汇聚一堂。会议期间,围绕AI生成内容的相关版权问题成为了大家热议的焦点。
从用户输入的角度来分析,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文杰指出,通常情况下,用户的提问或提示内容相对短小,并且缺乏排篇布局的安排,这类情况可能不太容易受到版权保护。然而,如果用户输入的是比较复杂的文本,且该文本是用户自己独立构思出来的,能够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有可能受到版权保护。当用户无法预先知晓AI会输出什么样的内容时,用户仅仅是以提示词来触发模型运行,最终的表达由模型输出,此时用户的贡献更类似于操作工具的人或者“制作者”,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创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讲师郝明英进一步补充道,倘若使用者或者用户在生成的内容基础之上又进行了修改,并且这种修改直接作用于最终的成果,体现出了有独创性的选择和安排,那么这样的成果是可以受到版权保护的。
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从经济学所强调的“成本—收益”逻辑进行了分析。他表示,在工业时代,创作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智力等成本,所以法律保护他们的著作权,以便他们能够获得相应的收益。但在人工智能时代,用户进行文字、图片等产出的投入成本明显降低。有时候,用户仅仅输入几个词就能获得成果,与工业时代相比,其投入成本微不足道。
针对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郝明英认为,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同时,她强调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相适应”。也就是说,如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了作品,且权利归属于用户,那么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需要考虑其注意义务的边界。刘文杰也持有相似的观点,他认为如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就必然存在责任区分的问题。只有承认生成内容在相当程度上来自平台运营的人工智能模型,才能够要求平台承担责任。
输入信息能否用于模型训练?
对于当前用户与AI软件之间的交互情况,与会的专家学者都一致强调了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同时,他们也指出高质量的数据对于模型训练具有巨大的价值。
刘文杰表示,用户为了让AI能够更好地回答问题,所输入的相关提示词可能会涉及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这些信息输入后,如果服务商想要进行储存、再加工等操作,需要明示用户并征求其同意。对于敏感个人信息,我国法律还有“一事一议”的特殊规定,即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不能采用概括同意或推定同意的授权模式,而必须获得个人明确的、单独的同意。
“现在的技术加持情况下,用户根本就不了解我点的这个‘同意’意味着什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提出,由于个人用户对数据价值的认知和技术公司的利用能力往往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当前的“用户同意”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涉及个人隐私的“知情同意”应该做到明白、清楚、仔细。
他还特别提到了近期受到广泛关注的“开盒”行为。这种行为是通过不同数据库的汇集和碰撞,利用看似不重要的信息反向拼图推导出个人信息,相关操作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从整体社会规范的角度进行处罚和管理。
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认为,大型平台企业的数据利用大多是合法合规的,但黑灰产对大数据的非法运用十分猖獗。要打击这种现象,需要政府监管、技术平台和社会等多方形成合力。
他还提到了产业实践中存在的一个困境,即高质量数据的匮乏。“输入端有很多被污染的数据,相当于在投喂过程中的语料质量不高,导致输出端必然会产生奇奇怪怪的结果,严重一点可能会产生截然相反的‘幻觉’。”他举例说,在医疗、金融等专业领域,数据持有者普遍采取“留一手”策略,导致训练语料质量参差不齐。
法律保障如何助力产业发展?
今年以来,中国AI产业应用正呈现出加速前进的态势,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增长动能。与会专家共同呼吁,法律应以探索包容和鼓励发展为主基调,以支持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不断突破,对应用场景、人类生活和国际竞争的影响尚难预测,因此不宜急于立法。”刘文杰称,当前,我国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对人工智能产业进行监管,这种方式更具有灵活性。人工智能产业本身还在不断进行自我革命,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管力度,这样更有利于产业的发展。
王磊提出了对更适合现阶段AI监管政策的观察——“小步快跑”。即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伪造等具体问题,相关主管部门以敏捷治理方式给出监管要求,如十条到二十条左右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针对AI在内容生成,尤其在文艺创作等领域带来的巨大变革,姚欢庆呼吁建立“人机创作双轨制”,以维护人类创作的主体性,避免人类在智能时代沦为技术的附庸。他类比摄影技术对绘画艺术的冲击,指出当AI能够高效生成内容时,人类需要寻找主体意义的创作动力。他主张对AI生成内容进行明确标注,并通过市场机制赋予人类作品溢价,以保护人类的创作积极性。
朱克力表示,基于国际博弈的背景,法律应该试图与国家发展进行共振、联动,成为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具体而言,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制,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在人工智能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应关注技术的快速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本文围绕“人工智能版权前沿问题”研讨会,深入探讨了AI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输入信息用于模型训练的隐私问题以及法律保障对AI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专家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观点和建议,旨在为AI新兴领域的版权困境寻找解决方案,促进AI产业在法律保障下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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