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讲述孟某在交通事故后与保险公司、肇事方签订和解协议,之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进而起诉要求撤销协议部分约定并索赔的案例,深入探讨了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的效力以及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撤销协议的权利,同时给出了签订和解协议时的相关法律建议。
在现实生活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为了能够方便、快捷地解决问题,不少受害人会选择与对方以及保险公司直接进行和解。然而,在和解的过程当中,保险公司为了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有时候会利用当事人专业知识的不足,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会对受害人不利。那么,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已经签订了协议,受害人还能不能反悔呢?
###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份,王某驾驶着轻型厢式货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孟某发生了碰撞。这次事故导致孟某受伤,同时两车也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坏。经过交警大队的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孟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甲方)、王某(乙方)和孟某(丙方)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协议当中明确约定:“经过三方协商,甲方赔偿丙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电动车维修费、手镯等损失,总共是19250元。交强险赔偿责任在此次赔偿完毕之后就终结。本协议履行完毕以后,如果各方后续再发生治疗、评定伤残、死亡等任何损失,乙、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也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协议签订之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孟某支付了赔偿款。
在此之后,孟某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经过鉴定,孟某本次损伤构成了十级伤残。由于就伤残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没有结果,孟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撤销《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中关于交强险伤残限额部分不再予以赔偿的约定,并且要求二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10314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及鉴定费1300元,总计109442元。
保险公司进行了辩称,原赔偿协议里的赔偿明细虽然不包含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但是协议的第二条中进行了补充说明,原告放弃了保险公司已赔付的损失之外的所有赔偿权利,所以本次不应该再主张任何赔偿。
###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对于伤势程度的判断是需要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的,并非普通认知就可以确定。原告的伤情经过鉴定确实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赔偿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赔偿协议中虽然对此做了约定,但是据此认定赔偿协议将包含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一次性处理是显失公平的,所以伤残赔偿金相关事项应该予以撤销。关于精神抚慰金,双方签订协议的时候,原告的伤情已经治愈,原告对于自己花费的医疗费用以及相应的误工费、护理费等预期损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与被告签订该赔偿协议,视为原告对该部分的合理处分,所以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撤销孟某与王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中关于伤残赔偿金事项的约定,并且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孟某伤残赔偿金103142元。宣判之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基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从本质上来说,是属于民事合同范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会认定其合法有效。尽管和解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协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等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协议。一旦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会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比如协议签订时当事人是否充分了解自身伤情以及各项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协议的达成是否真正基于平等自愿等。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当事人在签订和解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明确赔偿项目以及具体的计算依据。尤其要充分考虑后续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自身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等不确定因素。除了伤情显著轻微的情况之外,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并且依据鉴定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全面、合理地主张各项损失赔偿,从而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孟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纠纷一案,展示了和解协议在显失公平情况下可被撤销。强调交通事故和解协议本质是民事合同,一般合法有效,但特定情形下可撤销。提醒当事人签订协议时要明确赔偿项目,考虑不确定因素,必要时委托鉴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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