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货物因租船纠纷滞留,律师教你应对之策 外贸公司货物被船东扣留,如何合法提货?

国内一家外贸公司进口货物后,因货运公司与国外船东的租船费用纠纷,船东拒绝放货,导致货物滞留港口。该外贸公司负责人咨询如何主张及时提货,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答并给出建议。

尊敬的张律师:

我是国内一家颇具规模的外贸公司的负责人。近期,我公司成功进口了一批货物,委托国外的一家专业货运公司负责运输事宜。在整个运输过程中,该货运公司为了完成此次运输任务,租用了一艘国外的船只来承运这批货物。

如今,那艘船只已经顺利地将货物运抵国内港口。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由于货运公司和国外船东之间存在拖欠租船费用的纠纷,国外船东竟以此为由,拒绝将货物放行给我们。这就导致这批货物只能滞留在港口,我们公司也迟迟无法提货。

倘若这个问题再不及时解决,我们公司就不得不承担高额的堆存费,同时还可能要支付给下游合作方一笔不小的违约金,这无疑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我公司作为国内的收货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应付的各项费用,并且合法持有该船货物的正本提单。基于此,我想向您咨询一下:我公司究竟该如何主张及时提货呢?

某外贸公司负责人 程女士

程女士:

贵公司所遭遇的这种情况,实际上涉及到国际海上货运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贵公司作为国内收货人,是有权依法主张提货权利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 收货人主张提货的正当性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贵公司作为提单上明确载明的收货方,并且持有正本提单,这就意味着贵公司已经依法取得了提货请求权。国外船东不能因为其与货运公司之间的租船费用纠纷,而拒绝将货物放给贵公司。

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但在本案当中,船东与货运公司的租船费用争议,属于独立于提单法律关系的租约纠纷。船东仅仅能够对拖欠其费用的合同债务人(也就是货运公司)的货物行使留置权。贵公司并非租约的当事方,而且已经支付了贵公司应付的相关费用,属于无辜的第三方。因此,船东是无权滞留贵公司的货物,以此来转嫁债务风险的。

■ 法律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有具体的海事请求;(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三)情况紧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在本案中,贵公司已经具备了提货权,但是承运人却违反其应尽的义务,拒绝放货。而且货物长时间滞留港口,将会带来高额的堆存费以及违约风险,这完全符合“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导致损害扩大”的要求。所以,建议贵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以此来主张及时提货。

贵公司在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时候,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载明申请理由,并且附上有关的证据。海事法院在接受申请之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那么就应当立即执行。

■ 律师提醒

在维权的过程中,建议贵公司立即准备好全套的正本提单以及货物权属证明、承运人拒绝放货的证据(比如往来函件、港口记录等)、损失紧迫性说明(例如堆存费账单、下游合同违约金条款等)等相关文件。同时,通过律师函向船东发出警示,告知其明知货物所有权归属贵公司,却仍然扣留货物的行为将构成侵权。

此外,如果因为船东的扣货行为导致贵公司产生了堆存费、违约金等实际损失,贵公司可以另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主张相关责任人承担违约及侵权责任。另外,建议贵公司在今后的贸易活动中,在运输合同中明确“船东不得以租约争议对抗提单持有人”等条款,从而规避类似的风险。

本文围绕外贸公司货物因租船费用纠纷被船东扣留无法提货的问题展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阐述了收货人主张提货的正当性,介绍了申请海事强制令这一法律救济途径,并给出了维权过程中的准备工作及后续防范风险的建议,为外贸公司解决提货难题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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