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梁某元引导他人到非法侵权网站免费观看影视作品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详细介绍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包括梁某元的犯罪经过、被抓情况以及法院的量刑依据等。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影视版权的保护愈发重要。然而,仍有人为了一己私利,做出侵犯版权的行为。3月28日,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引导他人到非法侵权网站观影的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梁某元的法律纠纷由来已久。2025年2月17日,他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后来在同年3月13日,又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认为梁某元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3月24日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且指派了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让我们来深入了解一下这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早在2024年9月,童某(另案处理)搭建了“CE影视”网站和APP。这个平台看似资源丰富,内含电视剧、电影、综艺等视频30余万部,但实际上,这些视频均未获得著作权权益方及出版发行方的许可,属于非法侵权的存在。
时间来到2025年2月7日,春节档电影《哪吒2·魔童闹海》等正持续火爆。梁某元在明知“CE影视”是非法侵权网站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共享日记本”以及自己建立的6个QQ群组,引导那些有观影需求的人群到“CE影视”网站免费观看春节档热门电影及其他影视作品。他从中非法获利2104.8元,将自己置于了法律的风险之中。
2025年2月17日,民警在云南省陇川县景罕镇将梁某元挡获。现场,民警依法扣押了从他处搜查出的两部手机及一台笔记本电脑。案发之后,梁某元表现出了一定的悔意,他表示愿意退赃,并将2200元存入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随后该账户被公安机关予以冻结。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元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量刑的时候,法院进行了综合的考量。虽然梁某元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梁某元是初犯,并且已经退赃款,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这些情节也使得法院在量刑时酌定对他从轻处罚。结合梁某元设立的通讯群组的数量、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范围、违法获利情况以及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综合量刑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终,被告人梁某元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无论是个人还是平台,都应该尊重影视版权,遵守法律法规。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梁某元的案例提醒着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影视市场秩序。本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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