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全职妈妈小丽起诉离婚并要求家务补偿展开,详细讲述了小丽成为全职妈妈的原因、婚姻中的遭遇、双方的诉求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最后引用法官观点强调了判决对全职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和正确价值导向的传递。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能听到这样令人寒心的话语:“你不就是在家带个孩子,能有多累。”“带孩子没有固定收入还得靠我养。”“做家务还要补偿费,我不同意。”全职妈妈小丽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她起诉离婚,要求丈夫支付家务补偿,然而却遭到丈夫无情拒绝,其丈夫给出的理由竟然是小丽“没有收入”。
那么,全职妈妈离婚,到底能否请求“家务补偿”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此给出了答案。法院综合考量了小丽投入家庭劳动的时间、家庭劳动所带来的收益以及丈夫每月的收入等诸多因素,最终酌定由其丈夫支付小丽经济补偿款2万元。
时间回溯到2009年,小丽和小俊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在婚前以及婚后初期,两人的感情还算不错,并且育有一个可爱的儿子。为了能够更好地照顾孩子,小丽毅然辞去了工作,成为了一名“全职妈妈”。
可惜好景不长,婚后生活中的各种琐事逐渐积累,成了压垮小丽的“最后一根稻草”。自怀孕生子之后,小丽便独自在家带孩子,同时承担起了所有的家务。由于没有收入,她的生活支出全部依靠娘家的补贴。
当孩子到了上幼儿园的年纪,小俊却做出了令人心寒的举动,他逼迫小丽向娘家要钱来给孩子缴纳学费。小丽实在不想再让娘家为自己的生活操心,便拒绝了小俊的要求。然而,这却引来了小俊的恶言恶语,他还经常打砸东西,甚至拿孩子撒气。不仅如此,在婚姻期间,小俊屡次赌博至深夜不归,还因为打架斗殴多次进了派出所。
小丽和孩子长期生活在这样恐慌的环境中,心理压力极大。到了2021年,两人选择了分居,小丽带着孩子回到了娘家。
“因为双方老人没法照看孩子,我只能辞职当‘全职妈妈’,我要求家务补偿。”今年2月,两人的婚姻彻底走到了尽头,小丽因为家务补偿款的问题将小俊诉至河西区法院。
小丽表示,小俊多年来一直不承担家庭开支,也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小丽请求法院将孩子判给自己抚养,并且要求小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同时,她还要求分割房产。
面对小丽的这些诉求,小俊并不认同。他称小丽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认为这样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并且不同意分割房产,他声称房屋是自己独自购买并承担房屋贷款的,之所以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是为了能够更好地生活;他更不同意支付小丽所请求的家务劳动补偿,理由是小丽婚后没有出去工作,所有的生活来源都是他在外工作所得。
河西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丽与小俊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两人分居已经超过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双方都同意离婚,这种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准予离婚的情形。双方都认可自孩子出生后,小丽就一直辞职在家。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小丽在抚养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的义务,承担了大量的家庭劳动,因此她有权请求经济补偿。
最终,河西区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婚生子已经年满八周岁,他明确表示想和母亲小丽共同生活,并且分居后婚生子一直和小丽生活在一起,所以婚生子由小丽直接抚养更为适宜,小俊每月需要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每月有一次探视子女的权利,小丽应予以协助;双方名下的房屋是小丽母亲出借部分钱款给小俊买的婚房,小丽进行了全款装修,因此房屋归小俊所有,但小俊应向小丽给付房屋折价款945000元;同时,法院综合考量小丽投入家庭劳动的时间、家庭劳动的收益、小俊每月收入等因素,酌定由小俊支付小丽经济补偿款2万元。
河西区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法官王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中,小丽自孩子出生就辞职,全职在家照顾家庭,她放弃了个人发展的机会,这在经济、社会地位等方面都给她造成了损失。法院考量了婚姻关系期间小丽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以及支付方的经济能力,从而确定了经济补偿金额。本案的判决肯定了全职妇女的家务劳动价值,传递了夫妻平等互爱、共担家庭责任的价值导向。
全职妈妈小丽在婚姻中承担大量家务劳动,因丈夫的不良行为导致婚姻破裂,起诉离婚并要求家务补偿等诉求。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对孩子抚养、房产分割及家务补偿等作出合理判决,肯定了全职妇女家务劳动价值,体现了夫妻平等和共担家庭责任的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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