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布的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展开,详细介绍了各公司的违规情况及相关人员的犯罪事实,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反映了公安机关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的严厉打击。
本报讯 记者张晨报道,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积极响应公安部党委的部署要求,紧密依据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携手相关单位,全力健全并完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综合惩防体制机制。秉持着从严从快的原则,公安机关依法对上市公司犯罪展开了严厉打击,成功侦破了一系列财务造假的重大、典型案件,为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贡献了重要力量。3月28日,公安部正式公布了5起上市公司犯罪的典型案例。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5起典型案例:
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2022年1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对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进行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为了筹备发行2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满足债券发行业绩要求,时任公司董事长宋某以及其他高管人员可谓是不择手段。他们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回款掩盖亏损、虚增商誉等一系列恶劣手段进行财务造假,并将这些虚假数据在2018年年报中对外发布。经统计,共计虚增商誉2.14亿余元,虚增收入4.67亿余元,虚增资产6.48亿余元,虚增利润6.58亿余元。更为恶劣的是,审计会计师朱某军、刘某军在对上述年报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明明发现了明显的异常现象,却不仅没有履行应有的职责,反而指导该上市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甚至销毁询证函以掩盖合同造假的事实,他们的行为已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10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宋某等作出有罪判决;同年11月,以犯提供虚假证明罪对朱某军、刘某军作出有罪判决。
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2022年2月,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依法对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及实控人陈某荣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和陈某荣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进行立案侦查。2024年7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荣等作出有罪判决。
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4年3月,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依法对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进行立案侦查。经查明,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减对外借款和融资费用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同时还存在虚增利润、违规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信息、担保信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2024年3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1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依法对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实控人、董事长赵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进行立案侦查。调查显示,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了完成业绩指标,赵某等人精心策划、组织、指使实施财务造假。他们通过虚构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该公司2017年年报虚增利润1.84亿元,2018年半年报虚增利润7900万元。2024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赵某等作出有罪判决。
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2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公安局依法对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实控人黄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进行立案侦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伙同其他高管,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的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2024年1月,塔城地区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对黄某等作出有罪判决。
本文通过介绍公安部公布的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展现了公安机关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严厉打击力度。这些案例中的公司和相关人员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威严,也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警示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要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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