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展开,连线专家就条例中摄像头安装区域、针对性、告知民众要求、治理偷拍、防止信息泄漏难点以及条例落地生效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解读。
自4月1日起,《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施行。那么,相关的规范和规定怎样才能更好地落地执行呢?又如何在满足公共安全需求的同时,更有效地保护好个人信息呢?《新闻1+1》特别连线了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为我们带来专业的分析解读。
首先,我们来关注一下哪些公共区域可以安装摄像头。此次《条例》对摄像头的安装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一方面,严格限定了摄像头的安装目的,坚决杜绝不必要的图像采集设备;另一方面,也严格限定了建设主体,避免无关人员和单位随意安装摄像头。
在可以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的方面,《条例》明确划定了四大类区域:人员聚集场所、交通枢纽、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以及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具体细分的场景包括常见的商贸中心、旅游景区、医疗机构、公园、铁路汽车客运站等等。
那么,《条例》具有什么样的针对性呢?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表示,《条例》的适用,为公共领域里面的图像以及图像信息系统的采集立下了非常好的规矩。遵循“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一些领域和场所具有公共安全属性,但在拍摄过程中又会涉及人脸信息、个人信息等隐私内容。所以,《条例》将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提前到了源头,在建设阶段就进行治理和规制。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系统并非谁想装就可以装,安装过程必须符合备案的条件。对于不再履行相关条例要求的情况,还可以进行相关处罚,例如没收设备。
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还有一个重要的规定,那就是必须告知民众。《条例》规定,安装摄像头的地方,必须向民众告知这里有监控。如果未设置显著提示标志,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指出,公共安全领域的视频采集系统,如果存在没有经过备案,或者没有标注相关标志的情况,民众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其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有对应的处罚措施。如果涉及偷拍,或者其他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还会受到刑法的规制。
对于源头治理偷拍问题,公共安全属性是前提。以往对于宾馆民宿装摄像头的偷拍问题,是有偷拍行为才能处罚,而现在《条例》规定,只要装了就可以罚。
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认为,在一些隐私领域或者私密属性更强的领域,是不允许安装摄像头的。《条例》实际上是在做公共安全属性和私人属性的利益平衡,而公共安全属性是前提,也是监管的重点。
防止摄像头泄漏个人信息,难点又是什么呢?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表示,摄像头的管理涉及多个主体,既有权力机关的参与,有些场所可能还属于个人。既要保证公共安全属性,又要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条例》的执行。比如明确谁有相关的权限,建立调用的登记制度,规定视频保存的期限,以及明确涉及的管理职能等,通过这些方面来实现对视频的有效管理。
最后,如何保证《条例》能够落地生效呢?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王磊觉得《条例》有一个很好的开端。如今,对于像人脸信息、音视频等个人信息权益方面的意识,实际上在不断加强。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后,社会力量、个人信息主体也要积极反馈。
本文围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的施行,从摄像头安装区域、条例针对性、民众告知、治理偷拍、信息保护难点及条例落地等多个方面进行解读,明确了条例在平衡公共安全与个人隐私、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强调社会各方在条例执行中的积极参与。本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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