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应急管理部、金融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新修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展开,详细介绍了办法中关于投保范围、保障额度、理赔机制等方面的调整,还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阐述了修订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各方面的具体要求等。
今日,应急管理部、金融监管总局等七个部门携手合作,联合印发了经过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此次修订意义重大,进一步清晰地明确了投保范围,并且显著扩大了保障范围,为安全生产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和保障。
《实施办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像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和领域的单位,必须为全体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这个过程中,绝对不能因为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的不同而进行差别对待。同时,保障额度也得到了大幅提高,将安全生产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的全国最低保障限额从原来的30万元提升到了40万元。不仅如此,还专门建立了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赔款机制。一旦事故发生,就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迅速支付或者先行支付已经确定的保险赔偿金,让受灾人员能够及时获得经济上的支持。
随后,应急管理部、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针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实施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呢?
答:安全生产是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的大事。修订并发布《实施办法》,是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具体行动,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生动体现。其目的在于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保险机构在参与开展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方面的功能,从而助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早在2017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保监会、财政部就发布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自安责险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区、各保险机构积极主动探索,该制度在经济补偿和事故预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很好地服务了安全生产大局。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对安责险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法律规定,切实解决安责险工作中存在的投保覆盖不充分、事故预防服务机制不畅等问题,应急管理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对140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十分注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新要求,紧密结合我国安责险的发展现状,强化问题导向。积极构建以安责险为纽带、技术服务机构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治理新格局。
2、问:《实施办法》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包含哪些呢?
答:《实施办法》总共分为6章48条,具体包括“总则”“投保与承保”“事故预防服务”“理赔”“监督与管理”“附则”。与140号文件相比,《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应当投保安责险的行业、领域范围;对安责险产品条款和费率厘定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增加了“事故预防服务”专门章节,详细强化了事故预防服务的规范要求,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方式、费用投入和使用、数据建设等方面都提出了相关要求;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了监管约束措施,要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支持引导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3、问:哪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呢?
答:首先,《实施办法》清晰地明确了应当投保安责险的行业、领域范围,即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并且在“附则”中明确了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具体含义,详细列出了投保单位类型,为各地区组织推动投保和有关监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依据。
其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安责险投保情况等实施监督管理。这样有利于各部门齐抓共管,推动安责险在高危行业、领域实现全覆盖,切实保障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4、问:《实施办法》对提升安责险保障功能、规范安责险条款制定、费率厘定提出了哪些要求呢?
答:一是提高了保障额度。将生产安全事故每人死亡伤残责任全国最低保障限额从30万元提升到了40万元,各地还可以在全国最低保障限额之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当地最低保障限额。据了解,目前有的地区最低保障限额已经达到了80万元。
二是扩大了保障范围。明确规定安责险应当覆盖投保企业的全体从业人员,将临时聘用人员、被派遣劳动者等有用工关系的人员纳入从业人员范畴,保险金额实行同一标准,不得因为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的不同而进行差别对待。
三是增加了条款和费率有关要求。明确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充分征求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发布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并要求各保险机构统一执行。在费率方面,明确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发布本地区各行业、领域的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并根据安责险业务的总体盈利亏损情况和市场实际风险情况及时调整,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
四是优化了理赔服务。建立了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保险赔偿金。
5、问:《实施办法》对完善事故预防服务机制、提升事故预防服务质量提出了哪些要求呢?
答:《实施办法》专门增加了“事故预防服务”章节,致力于构建多方参与、各尽其力、协同配合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体系。
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要求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对服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是细化保险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要求。保险机构要加强事故预防服务风控团队和专业能力建设,规定保险机构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项目类型,要求各地区通过制定事故预防服务细则或标准,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被保险人的服务项目及频次。
三是切实发挥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要求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投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受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服务报告。
四是强化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保障。明确了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投入用途,必须以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应当专门用于被保险人的事故预防和相关技术支持工作。要求保险机构应当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制定事故预防服务专项预算,据实支出。各省(区、市)组织实施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年度预算目标。同时,《实施办法》进一步压减保险有关成本,规定保险机构承保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安责险,支付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更好地保障事故预防等支出,把钱用在刀刃上。
6、问:《实施办法》对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责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质效提出了哪些要求呢?
答:首先,《实施办法》明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全国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深化事故预防服务监督,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被保险人所在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相关数据。鼓励保险机构建立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事故预防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存储,加强内部管理。
其次,支持有关保险行业组织建设全国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对安责险信息进行归集和分析,为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投保单位提供保险机构和保单信息查询等服务,为安责险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提供信息支持。
7、问:《实施办法》中有哪些监督约束措施来确保安责险制度落地落实呢?
答:一是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对应省级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职能分工,规定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安责险联合工作机制,有利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明确了惩戒措施和监管手段。针对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和受委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安责险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若干违法违规情形,提出了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等惩戒措施,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手段,以确保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为安责险制度规范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三是明确了建立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公示制度。通过该项制度增加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四是理顺了异地投保有关管理问题。针对各方反映较多的异地投保问题,明确中央企业或集团型企业分支机构安责险的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是规范了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为防止出现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现象,进一步强调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市场公平竞争,或对市场份额进行分割、分配,或违规干预安责险市场经营活动,防止安责险制度在执行中变形走样,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七部门联合印发的新修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展开,介绍了其在投保范围、保障额度等方面的调整,通过答记者问详细阐述了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及各方面具体要求,包括提升保障功能、完善事故预防服务机制等,还明确了确保制度落实的监督约束措施,旨在进一步保障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权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推动安全生产社会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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