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加班文化”,以法治之力促生产消费协调发展

本文聚焦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落实问题,深入探讨了“加班文化”盛行的现状、原因,以及相关政策举措的作用,同时呼吁加快劳动基准立法,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生产和消费协调发展。

在当今社会,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保障休息休假权益”被置于“消费环境改善提升行动”的首要位置。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方案》相关情况时明确指出,针对社会上反映突出的“加班文化”盛行等重点问题,《方案》专门就保障休息休假权益提出了一系列相关举措。具体而言,通过强化执行监督来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并且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这一消息一经公布,便迅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不禁纷纷发问:“加班文化”的痛点为何一直难以消除?相关政策出台之后,能否真正落地生根?监管和执法的力度能否跟得上政策的要求?落实劳动者休息休假权还需要在哪些制度方面进行完善?对于整治“加班文化”,众多专家呼吁加快相关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法治保障体系,让劳动者能够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今,“加班文化”在职场中可谓大行其道。在各大网站的评论区,网友们纷纷留言表达自己的无奈。有人说:“恨不得天天加班,哪有时间和精力去消费?放假就只想在家里歇一歇。”还有人表示:“家里汽车倒是刚刚以旧换新了,但双休经常休不成,甚至过年过节都需要加班,根本没时间开车出去玩。”更有人直言:“我也不想加班,但基础工资那么低,不加班就没有加班费,没有钱怎么去消费?”这些留言引起了广大“打工族”的强烈共鸣。

当加班成为一种常态,消费者很难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参与消费活动。有专家分析指出,目前我国消费潜力的释放仍存在着很大的空间,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职工的休息休假权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长此以往,消费者的消费意愿会逐渐降低,消费潜力自然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释放。

回顾近年来的政策动态,2024年11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公布,法定节假日的总量增加了2天。今年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提出要释放职工的消费潜力,鼓励单位和职工将带薪年休假与传统节日、地方特色活动相结合,安排错峰休假。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更是把“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列为各项重点任务之首,明确提出要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

这些政策举措的出发点之一,就是为了扩大消费、推动服务业的发展,同时满足群众休息休闲的需要。然而,回到现实生活中,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大多数劳动者即便明知道加班是不对的、不好的,而且会让自己不开心,但往往也只能敢怒不敢言,对于不合理的加班要求也只能无奈地选择接受。久而久之,“加班文化”在职场中越来越盛行。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表示:“治理加班现象,绝不能把它单纯地理解为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在构建生产和消费协调一致发展循环的基础上,理解工资制度和工作时间制度。”对于如何充分发挥各项政策举措的作用,娄宇认为,一方面,在引导途径上,要通过约谈、督促、监察等多种方式,多管齐下,将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对应的工资收入作为劳动基准制度来严格执行。另一方面,要将行业集体协商作为辅助手段,将行业工资指导线和行业工作时间指导线作为主要的实施手段,让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能够对应起来,发挥其在整个国民经济当中的基础性地位,实现生产和消费的协调发展,克服加班过多、收入过少带来的消费不足问题,促进经济的健康良性循环。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加班文化”如此盛行呢?企业真的需要员工加班吗?加班真的就意味着更高效的工作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分析指出:“实际上,加班现象背后存在着很多深层次的问题,是各种各样的因素叠加表现出来的结果。”“加班文化”盛行的首要原因就是劳动者的基础工资较低,他们只能靠加班获得额外的加班费来提高整体的劳动收入。此外,早些年的人口红利让用人单位长期采取粗放的劳动组织管理和运营方式,并将部分的管理成本转嫁到劳动者身上。由于缺乏精细化的工作流程和合理的运营方式,一项工作任务究竟需要劳动者多长时间干完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也没有科学的考评方式,甚至会将原本应该两个人才能干完的工作量分配给一个劳动者,这必然会导致加班现象的出现。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支付加班费的成本比多雇佣一名员工要低,渐渐就形成了所谓的“加班文化”。

王天玉明确指出:“‘加班文化’不应该被提倡。即便有的劳动者想通过努力表现升职加薪,那也应该通过标准工作时间内的有序竞争来实现,而不是靠加班多来获得努力工作的评价。”在他看来,遏制“加班文化”、提振消费的关键,就是要增加劳动者的收入。他强调说:“增加收入不是增加工作时间。”一方面,用人单位不能打着增加收入的旗号逼迫劳动者加班。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提高管理水平,在工作时间内对岗位进行科学管理,提高岗位劳动定额的测算精细化程度,并以多种用人形态分散用人成本。

有业内人士认为,“加班文化”盛行,与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不无关系。对于加班、休息休假等问题,我国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法》,公司发生过度或强制加班违法行为后,员工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相较于用人单位,劳动者通常都是相对弱势的一方。维权程序复杂、费时费力,甚至可能会丢了工作还拿不到赔偿……在现实面前,很多劳动者只能敢怒不敢言。显然,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体系,让劳动者能够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有关制定劳动基准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据悉,目前相关部门正就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此前,曾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劳动基准法的议案。

议案认为,基本劳动标准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底线,是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建议在整合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劳动基准法。目前,我国仅在《劳动法》中对相关基本劳动标准规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基本劳动标准的各项具体制度主要通过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方式制定,存在相关规定分散、内容缺失、地域差异大、法律位阶较低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尤其是劳动就业新形态的发展需要。

娄宇建议加快劳动基准法立法进程,他指出:“劳动基准法具有底线性、法定性、强制性的特点,与劳动合同法以契约自由和劳资自治为基本立法取向相比,劳动基准法可以发挥保障劳动者基本人权、为劳动合同履行提供准据、补充和替代劳动合同未约定的内容的功能。”通过明确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支付、特殊群体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内容,强制用人单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方面的有力法治保障。

本文围绕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落实展开,剖析了“加班文化”盛行的现状、成因及危害。指出相关政策虽不断出台,但现实中劳动者维权困难,“加班文化”依旧泛滥。专家呼吁加快劳动基准立法,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以平衡生产与消费,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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