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中“保障休息休假权益”这一举措展开,深入探讨了“加班文化”在职场盛行的现象、原因以及带来的影响,同时分析了当前劳动者维权面临的困境,呼吁加快劳动基准立法进程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消费与经济的健康发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这份方案里,“保障休息休假权益”被置于“消费环境改善提升行动”的首要位置。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对《方案》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他指出,针对社会上反映突出的“加班文化”盛行等重点问题,《方案》专门就保障休息休假权益提出了一系列举措。具体而言,要通过强化执行监督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明确禁止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这一消息一经发布,便迅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提出疑问:“加班文化”的痛点为何一直存在?相关政策出台后能否真正落地实施?监管和执法力度能否跟上?落实劳动者休息休假权还需要完善哪些制度?面对这些问题,专家们呼吁加快相关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法治保障,让劳动者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加班文化”在职场大行其道
在各大网站的评论区,网友们关于加班的留言引起了众多“打工族”的共鸣。有人抱怨:“恨不得天天加班,哪有时间和精力去消费?放假就只想在家里歇一歇。”还有人说:“家里汽车倒是刚刚以旧换新了,但双休经常休不成,甚至过年过节都需要加班,根本没时间开车出去玩。”更有人无奈表示:“我也不想加班,但基础工资那么低,不加班就没有加班费,没有钱怎么去消费?”
当加班成为职场常态,消费者往往很难有精力和时间去参与消费活动。有专家分析认为,目前我国消费潜力的释放仍有很大空间,而职工休息休假权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长此以往,消费意愿不足,消费潜力自然无法得到有效释放。
回顾近年来的政策动态,2024年11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公布,法定节假日总量增加了2天。今年1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提出要释放职工消费潜力,鼓励单位和职工将带薪年休假与传统节日、地方特色活动相结合,安排错峰休假。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更是把“大力提振消费、提高投资效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列为各项重点任务之首,并明确提出要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
这些政策举措的出发点之一,就是扩大消费、推动服务业发展,并满足群众休息休闲的需要。然而在现实中,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大多数劳动者即便明知加班不对、不好、不开心,也往往敢怒不敢言,只能无奈接受不合理的加班安排。久而久之,“加班文化”在职场中愈演愈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表示:“治理加班现象,绝不能把它单纯地理解为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要在构建生产和消费协调一致发展循环的基础上,理解工资制度和工作时间制度。”对于如何发挥各项政策举措的作用,娄宇认为,一方面,在引导途径上,要通过约谈、督促、监察等多种方式,将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对应的工资收入作为劳动基准制度来严格执行。另一方面,要将行业集体协商作为辅助手段,以行业工资指导线和行业工作时间指导线作为主要实施方式,让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相匹配,发挥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实现生产和消费的协调发展,克服加班过多、收入过少带来的消费不足问题,促进经济健康良性循环。
多种原因导致“加班文化”盛行
在一些企业中,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加班就是敬业,不加班或者不愿意加班就是不敬业。但企业真的需要员工加班吗?加班真的就意味着更高效的工作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分析指出:“实际上,加班现象背后存在着很多深层次的问题,是多种因素叠加的结果。”“加班文化”盛行的首要原因是基础工资较低,劳动者为了提高整体劳动收入,只能依靠加班来获取额外的加班费。此外,早些年的人口红利使得用人单位长期采用粗放的劳动组织管理和运营方式,并将部分管理成本转嫁到劳动者身上。由于缺乏精细化的工作流程和合理的运营方式,对于一项工作任务,究竟需要劳动者花费多长时间完成并没有明确的标准,也没有科学的考评方式,甚至会将本应由两个人完成的工作量分配给一个劳动者,这必然导致加班现象的出现。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支付加班费的成本比多雇佣员工要低,久而久之,便形成了所谓的“加班文化”。
王天玉明确表示:“‘加班文化’不应该被提倡。即便有的劳动者想通过努力表现升职加薪,那也应该通过标准工作时间内的有序竞争来实现,而不是靠加班多来获得努力工作的评价。”在他看来,遏制“加班文化”、提振消费的关键在于增加劳动者的收入。他强调:“增加收入不是增加工作时间。”一方面,用人单位不能以增加收入为借口逼迫劳动者加班;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要提高管理水平,在工作时间内对岗位进行科学管理,提高岗位劳动定额测算的精细化程度,并采用多种用人形态来分散用人成本。
加快劳动基准立法呼声渐高
有业内人士认为,“加班文化”盛行与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加班、休息休假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法》,当公司发生过度或强制加班等违法行为后,员工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相较于用人单位,劳动者通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维权程序复杂、费时费力,甚至可能会面临丢了工作还拿不到赔偿的风险。在现实面前,很多劳动者只能敢怒不敢言。
显然,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保障体系,让劳动者能够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有关制定劳动基准法的呼声越来越高。据悉,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此前,曾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劳动基准法的议案。议案认为,基本劳动标准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底线,是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建议在整合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劳动基准法。
目前,我国仅在《劳动法》中对相关基本劳动标准规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基本劳动标准的各项具体制度主要通过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方式制定,存在相关规定分散、内容缺失、地域差异大、法律位阶较低等问题,难以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尤其是劳动就业新形态的发展需要。
娄宇建议加快劳动基准法立法进程,他指出:“劳动基准法具有底线性、法定性、强制性的特点,与劳动合同法以契约自由和劳资自治为基本立法取向相比,劳动基准法可以发挥保障劳动者基本人权、为劳动合同履行提供准据、补充和替代劳动合同未约定内容的功能。”通过明确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支付、特殊群体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内容,强制用人单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方面的有力法治保障。
本文围绕《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中保障休息休假权益的举措,深入剖析了“加班文化”在职场盛行的现象、成因及影响。“加班文化”不仅抑制了消费潜力的释放,还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盛行原因包括基础工资低、用人单位管理粗放等。同时,劳动者维权面临诸多困境,现行法律保障体系存在不足。加快劳动基准立法进程,完善法治保障,是整治“加班文化”、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消费与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原创文章,作者:Zachary,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ingtongdata.com/48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