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与自算器同日登场,规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规,统一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尺度

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包括其内容、特点、意义,以及同日上线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金额自算器”。

在3月25日这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印发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这份《基准》一共包含十八条内容,它就像是一把精准的标尺,对处罚裁量的适用情形、指导原则、处罚对象以及具体步骤等方面都进行了细致且明确的规定。不仅如此,它还详细阐述了确定初步罚款金额的方法,明确了罚款上调和下调的相关因素,并且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也做出了说明。同时,《基准》还附带了7个辅助说明的指引示例,这一系列举措积极推动了执法尺度朝着统一透明的方向发展。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所长钟刚对《基准》给予了高度评价。他指出,《基准》是市场监管总局在行政执法细分领域发布的首部裁量权基准。从更宏观的层面来看,它不仅是我国反垄断执法领域的首部裁量权基准,而且在世界主要司法辖区中,也是首部对该类违法行为详细规定裁量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为了让《基准》具备充分的指引性和明确性,其中对很多内容都做出了刚性规定。比如说,对于那些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况,初步罚款数额被明确规定为二百五十万元;如果存在从轻情形,初步罚款数额则为一百万元;而具有从重情形的,初步罚款数额为四百万元。再如,对于恶意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直接会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百分之十罚款。这些明确的规定就像是交通规则中的信号灯,让经营者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为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不过,市场情况是复杂多变的,为了合理保障《基准》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它也对部分内容作了柔性规定。在法定的从轻、从重处罚基础之上,《基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设置了六项下调因素和三项上调因素,通过这些因素的综合考量来调整并最终确定对经营者的罚款数额。此外,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如果适用《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的情况,或者《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执法机构可以依法进行调整适用。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导、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丁茂中认为,《基准》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它进一步提高了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的规范性,让经营者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了更明确的预期。这有利于更好地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稳定经营者的预期,从而进一步激发市场的活力,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就在《基准》发布的同日,根据《基准》制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金额自算器”也正式上线了。经营者只需在页面中根据自身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具体情形等进行选择,就可以一键计算出最终的罚款数额。这一自算器的上线,方便了经营者在发生违法行为后对可能面临的后果进行预判。当然,最终的罚款数额还需要结合执法机构最终认定的情节来确定。

本文介绍了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其细化明确处罚裁量相关内容,有刚性和柔性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日上线的处罚金额自算器方便经营者预判后果,整体有助于规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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