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餐厅用餐后,边看手机边离开,在餐厅外台阶区域摔倒受伤。李女士认为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起诉索赔6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李女士上诉后,上海一中院维持原判,同时法官指出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边界,提醒大家莫做“低头族”。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边走路边刷手机的习惯。然而,这种习惯也很容易让人因为一时疏忽而被绊倒。那么,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伤者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在这起案件中,一名顾客在用餐结束离开餐厅时,因低头看手机不慎摔倒。之后,该顾客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餐厅外边走边看手机,导致意外摔倒
一天中午,李女士来到餐厅用餐。用餐完毕后,她一边专注地看着手机,一边慢悠悠地向餐厅外面走去。当她走到餐厅外的台阶区域时,由于全神贯注地盯着手机屏幕,根本没有留意脚下的情况,不小心摔倒在了地上。
餐厅外的监控视频清晰地记录下了这一意外场景:李女士从餐厅出来后,脚步不停地朝着台阶区域走去。当她的左脚刚踩在台阶左侧斜坡上时,右脚还没来得及抬起,身体就顺着斜坡开始下滑,整个人瞬间失去了平衡。尽管她迅速用右臂撑在台阶上试图稳住身体,但还是一路滑到了台阶下方的路面上。从监控画面中可以看到,当时并没有下雨、下雪的情况,台阶处也没有积雪、积水或者冰冻的现象。
摔倒后,李女士在地上坐了大概5秒钟,似乎在缓神。随后,她便自己站了起来,接着又像什么事都没发生一样,继续边走边看手机地离开了现场。10天后,李女士自行到医院就诊,经过诊断,她被确诊为腰椎右侧横突骨折。
李女士认为,自己的骨折就是在餐厅门口摔倒所导致的。她觉得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磨损的台阶也没有及时进行修复,没有完全履行管理职责。于是,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两家公司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
人民法院裁判
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详细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摔倒这一情况是由于她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导致的。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在这起事件中并没有过错,因此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定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后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行走时低头看手机这种行为,会给行为人自身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李女士在摔倒前持续低头看手机,这种行为本身就给自己制造了安全风险。同时,气象资料和监控视频都表明,事发时现场并不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台阶区域也没有明显的异常情况。
此外,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在合理的限度之内,不应该过于苛责。李女士就餐完毕后离开餐厅,作为餐厅的商家,对于她在通行过程中低头看手机的行为是无法进行预判和控制的。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请,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审判员刘佳指出,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限责任,而是以合理风险防范为边界。经营者应该对场所内潜在的危险尽到提示、消除等合理义务,但不需要为消费者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行走时低头操作手机,这属于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漠视,这种行为会将自身置于可预见的风险之中。
在日常生活中,台阶、路面等公共设施难免会存在正常使用的痕迹。如果这些公共设施的设计、维护符合规范,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那么就不能苛责管理者要做到“绝对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持高度负责的态度,遵从安全健康的日常行为规范,看清脚下的路,千万不要做“低头族”。
本文通过李女士餐厅外走路看手机摔倒索赔败诉的案例,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提醒人们要对自身安全负责,避免因低头看手机等行为给自己带来危险,莫做“低头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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