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3 月 31 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威海技师学院原党委书记隋永华受贿、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的具体情况,包括判决结果、犯罪认定及从轻处罚原因等。
在 2025 年 3 月 31 日这一天,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场备受关注的一审公开宣判。此次宣判的主角是威海技师学院原党委书记隋永华,其涉及受贿、行贿两项严重罪行。
经法院审理判定,被告人隋永华在受贿罪这一罪名上,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时需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在行贿罪方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还需缴纳罚金二十万元。最终,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而且,隋永华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将依法被没收,全部上缴国库。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详细阐述了作出此判决的依据。被告人隋永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坚守职责、廉洁奉公,然而他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达到了特别巨大的程度。同时,他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十分严重。基于这些事实,其行为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和行贿罪。由于隋永华犯有数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并罚。
不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从轻处罚的情节。隋永华在受贿犯罪方面存在自首情节,在行贿犯罪方面属于坦白,并且他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及孳息,还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庭依法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庭审有社会各界群众 10 余人进行了旁听,这也体现了司法审判的公开透明,让公众能够见证法律的公正裁决。
本文围绕威海技师学院原党委书记隋永华受贿、行贿一案的一审宣判展开,介绍了判决结果、犯罪认定以及从轻处罚原因等内容。这一案件彰显了法律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即使存在从轻情节,违法犯罪者依然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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