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保安魏某某在工地值班时,应材料员请求帮忙打开运输车车门,下车时滑倒受伤,人社局认定该伤害属于工伤,并对认定依据进行了解析。
案情简介
魏某某是甲公司招聘的一名保安,被分配到某项目工地担任保安工作。在2021年8月13日上午11时左右,魏某某正在工地门口值班。此时,材料员李某向他请求帮忙打开运输车的车门。魏某某出于协助同事的想法,帮忙打开了车门。然而,在下车的时候,他不慎滑倒,身体受到了伤害。
处理结果
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调查和认定,最终判定魏某某所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解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魏某某帮助李某打开车门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超出了保安的职责范围,似乎属于个人行为。但深入分析可以发现,他主观上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才协助同事的。并且,他的这种“帮工”行为是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其最终维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利益,行为的结果也让单位受益。所以,魏某某的“帮工”行为应当被纳入工作原因的范畴,因此认定为工伤是合理合法的。
本文通过魏某某在工地帮忙开门滑倒受伤这一案例,介绍了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的结果,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该认定进行了解析,说明超出职责范围的“帮工”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认定为工伤,有助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标准和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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