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4月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两部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详细阐述了规定出台的背景、目的以及两部规定的修改重点内容,强调新规将有助于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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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无疑是守护民生日常的重要底线。在4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了一场备受瞩目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了即将实施的两部重要规定,分别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这两部规定将于4月15日起正式施行,其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集中用餐单位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他们应对风险的防控能力,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在发布会上指出,此次规定的出台有着多方面的考量。一方面,是为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顺应食品行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的实际需求。同时,考虑到校园等集中用餐单位重点领域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有必要通过规定来加强管理。事实上,自2022年9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以来,通过抓住“关键少数”,也就是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然而,在推动落实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落实不够精准有力。针对这一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先来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调整了规章的适用范围,不再是广泛涵盖,而是聚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并且将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也纳入参照适用范围。其二,强化了制度的有效执行。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求企业制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且要对照清单每天进行检查。其三,细化了管理责任的要求。补充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总监应由企业管理层人员担任,同时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监督抽考的方式和内容等都作出了明确要求。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则重点关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问题。这部规定清晰地厘清了各方责任,将集中用餐单位的供餐方式概括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种形式,并明确了各方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治理“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特别是对于学校食堂,规定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并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比其他集中用餐单位更为严格。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餐饮食品司司长俞路表示,这次明确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总监的配备条件和具体职责,并提出了“双食品安全总监”制度,进一步夯实了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发布会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司长司光表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修正进一步优化了现行的规章制度,强化了企业的权责,细化了风险防控规定,这将有效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两项规定正式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分类指导,严格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新规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本文围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即将实施的两部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展开,介绍了规定出台的背景、目的以及主要修改内容。新规聚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明确和细化了各方责任,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也将采取措施确保新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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