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农资打假”案例,守护农业生产防线

在春耕备耕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其中详细介绍了一起销售伪劣化肥的案例及法院判决结果,还指出“农资忽悠团”这一常见犯罪形式对农业生产的威胁,以及相关部门打击此类犯罪的行动,并提醒农民提高警惕。

当下,正值春耕备耕的重要阶段。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4件“农资打假”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种子、农药、化肥这3类重要的农资,其犯罪手段也多种多样,涵盖了利用网络电商平台销售以及“农资忽悠团”进村兜售等典型方式。

在其中一起典型案例里,2023年2月,张某、司某在清楚知晓从焦某处购买的化肥实际情况后,做出了不法之举。他们明知所购化肥包装袋标注为复合肥(标注氮磷钾≥18%),但实际却是氮肥。即便如此,他们还纠集了李某等十余人,先后在江西省的永修县、奉新县、高安市、丰城市、崇仁县、南城县,以及福建省的光泽县、顺昌县等地,以复合肥的名义进行销售。

这个销售团伙分工十分明确。不同的人员承担着不同的职责,有人负责下乡宣传,有人专门游说农户来听课。在宣传过程中,他们大肆标榜所售复合肥氮磷钾含量高,是优质高效的肥料,以此诱导农户购买。最终,该团伙的销售金额共计达到177万余元。另外还查明,焦某的销售金额为87万余元。经过专业检验,涉案化肥的氮磷钾含量等均不符合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司某等人销售不合格化肥,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被告人焦某将氮肥装入复合肥包装袋内冒充复合肥销售,其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张某、司某是主犯,李某等人是从犯,法院依法对李某等人减轻处罚。焦某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也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司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

近年来,“农资忽悠团”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销售伪劣农资的犯罪形式。这种犯罪形式对农业生产和农资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为了打击此类犯罪,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在2024年组织开展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农资忽悠团”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人民法院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受理的此类案件依法从严惩处,各方形成了打击合力。

最高法指出,“农资忽悠团”具有组织化程度高、欺骗性强的特点。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协作紧密,他们深入农村地区流窜作案。犯罪团伙往往通过赠送礼品、免费吃饭等小恩小惠来吸引农民参加“讲座”,接着由不法分子假扮专家推荐农资产品,最后利用打折、促销等话术骗取农民购买伪劣农资。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对于符合上述行为特征的兜售农资行为,一定要提高警惕,谨慎选购农资产品,防止上当受骗。

本文围绕春耕备耕时期最高法发布的“农资打假”典型案例展开,详细介绍了一起销售伪劣化肥案例的情况及判决结果,指出“农资忽悠团”对农业生产的危害,强调了相关部门的打击行动,最后提醒农民朋友提高警惕,谨防受骗,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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