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的通知,明确了试点确定过程及后续对试点建设、方案编制、报送审核等方面的工作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第二批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5〕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
为了切实落实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所作出的相关部署,依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23〕1409号)的工作规划,经过一系列严谨的程序,即试点单位自愿申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省级人民政府审核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现已确定了第二批共计27个国家碳达峰试点。现正式予以公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扎实推进试点建设
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需要高度重视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工作,进行周密的部署,并扎实地推进。各个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将碳达峰试点建设当作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举措。要全面统筹谋划重点任务,深入研究并推出有效的改革举措,稳步推进重大项目的实施。
二、结合实际,科学编制实施方案
各试点城市和园区应当按照《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的部署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有关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组织专业力量,为试点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三、严格审核,按时报送实施方案
有关地区发展改革委在对本地区试点城市和园区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核之后,需于2025年4月25日前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反馈相关的修改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5年3月15日
本文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公布了第二批27个国家碳达峰试点名单,并对相关地区发展改革委和试点城市、园区提出了建设、方案编制、报送审核等工作要求,旨在推动碳达峰试点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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