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辱骂引官司,未成年人维权榜样值得学习

本文围绕连云港6名中学生在微信群辱骂同学的案件展开,介绍了事件经过、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判断名誉侵权的标准,强调未成年人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受害者都应该拥有像小文一样的勇气,果断地拿起法律武器,坚定地保护自己。

那么,在同学微信群中辱骂他人究竟会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日前,连云港的一所中学里发生了一起引人关注的案件。6名学生在微信群内肆意辱骂同学,最终成为了被告。经过法院的审理,判令这6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考虑到原告为维权所产生的开支,6名被告还需共同赔偿原告6000元。由于这6名被告均为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上述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来承担。

此判决一出,不少网友纷纷表示判得好,并且希望这项判决能够成为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微信群辱骂引官司,未成年人维权榜样值得学习

据详细报道,未成年人小辛身为微信群“品茶大会”的群主,在群内频繁发表对小文充满辱骂、嘲讽、诋毁意味的言论。他的这些恶劣行为还得到了其他群友的“声援”,不时有人发来通过P图制作的丑化小文的表情包。想象一下,小文看着群里那些恶意满满的聊天记录,内心的愤怒和委屈可想而知。

在以往众多有关校园欺凌的事件中,大家往往更关注那些伴随着严重校园暴力的情况。但实际上,像这种侮辱、诽谤以及损害未成年人形象的行为同样属于欺凌的范畴。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明确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进而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并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面对这样的网络欺凌,小文展现出了令人称赞的维权意识和勇气。她第一时间将此事反映给了学校,学校也迅速展开了调查,并对小辛等人作出了严重警告处分。同时,群内的11人都被要求签署保证书,承诺不再发生类似的行为。然而,小文的维权行动并没有就此停止。她还以小辛及5名舍友侵害了其名誉权为由,将这6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费用。最终,法院的公正判决无疑给小文撑起了腰,让她的维权行动得到了有力的支持。

我们要知道,自然人依法享有名誉权等重要的民事权益。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不仅仅要受到校规校纪的处罚,更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中列举了十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中大部分并不排除未成年人,特别是在名誉侵权方面。近年来,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被判名誉侵权的案例并不罕见。那么,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呢?

名誉的核心本质是一种社会评价,名誉侵权所导致的后果就是社会评价的降低。既然涉及社会评价,就需要被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所知悉。因此,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是否涉嫌名誉侵权,微信群的组成特征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根据最高法发布的第143号指导案例,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就构成了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相较于陌生人组成的微信群,“粉丝群”“业主群”“同学群”等特定圈子,主要集中于熟人关系。这种熟人关系决定了在这些群内发布针对某人的侮辱性言论,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精神创伤。

换句话说,这些由熟人组成的“半封闭”群聊,实际上依然属于一个紧密的小社会。在这样的环境中,系统性、持续性的贬损行为,对受害人名誉带来的潜在伤害会更大、更直接。因而,这类行为,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之间的欺凌行为,都需要承担名誉侵权的责任。

总之,但凡涉及违法行为,不存在所谓的年少轻狂,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自负其责。而面对同学之间的语言伤害,受害者们都应该像小文一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地保护自己。

本文通过连云港6名中学生在微信群辱骂同学的案例,阐述了校园网络欺凌的表现及法律界定,强调了未成年人在面对此类侵权时应积极维权,同时说明了不同微信群中辱骂他人构成名誉侵权的判断标准,提醒人们重视校园欺凌问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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