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苏金森受贿一案的一审公开宣判结果,同时阐述了法院认定其构成受贿罪的依据及从轻处罚的原因。
在3月18日这一重要时刻,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备受瞩目的一审公开宣判。此次宣判的主角是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苏金森,他涉嫌的受贿一案终于有了初步的定论。
法院经过严谨的审理后,郑重宣布了判决结果。被告人苏金森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同时还被处以罚金人民币350万元。不仅如此,其受贿犯罪所得以及相应的孳息都将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那么,法院为何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呢?原来,被告人苏金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以身作则,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为人民群众谋福祉。然而,他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更为严重的是,他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而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不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从轻处罚的情节。苏金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此外,部分受贿行为系未遂,他还表现出了认罪悔罪的态度。同时,其犯罪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文围绕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金森受贿案的一审宣判展开,介绍了判决结果,剖析了其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及依据,也说明了从轻处罚的原因,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警示国家工作人员要廉洁奉公,不可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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