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梁溪法院审结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唐某深夜遛狗未牵绳致胡某被咬伤,且事发后离开现场,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胡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唐某赔偿胡某相关损失。
在当下社会,饲养宠物已然成为许多人的生活选择,随着养宠人群的不断扩大,宠物伤人事件也逐渐增多。近日,无锡梁溪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与饲养动物相关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于狗主人在遛狗时未牵绳,导致他人被狗咬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狗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时间回溯到2024年5月的一天凌晨,胡某正在小区的一处地方专心收拾着东西。就在这时,唐某骑着电动车出门遛狗来到了这里。唐某停下电动车,准备稍作停留。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唐某的宠物狗突然挣脱控制,朝着不远处的胡某扑了过去,并将胡某咬伤。更令人气愤的是,停好电动车的唐某不仅没有向受伤的胡某道歉,反而带着宠物狗迅速离开了现场。
胡某在被咬伤后,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警方通过调查很快找到了唐某。但是,在赔偿事宜的协商上,胡某和唐某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胡某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
胡某在法庭上向法官陈述道:“事发时我根本没有去挑逗唐某的宠物狗,我当时正埋头干自己的事情,他的狗突然就扑上来咬了我。我光是打疫苗就花了2500余元,还有来来回回的路费,这些损失他必须得赔。”胡某还表示,当时他曾要求唐某陪他去就医,可唐某根本不予理睬,带着狗就走了,他根本追不上。
从小区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胡某受伤后拖着流血的腿拦住了唐某,并与唐某进行了交谈。但没过一会儿,唐某就带着未牵狗绳的宠物狗走进了楼栋的楼梯间,胡某追赶不及。经过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唐某多次在夜深人静的时候骑着电动车出门遛狗。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并且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如果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胡某因为唐某饲养的动物而导致身体受伤、健康受损,他理应获得合法合理的赔偿。结合胡某的伤情以及就医次数等实际情况,最终,法院判决唐某赔偿胡某3500余元。
本文围绕无锡梁溪法院审结的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展开,唐某深夜遛狗未牵绳咬伤胡某后离开现场,双方就赔偿协商无果,胡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判决唐某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胡某3500余元,此案例提醒养宠人应遵守规定,保障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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